常見問題

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酬給外傭外,並須向外傭支付以下款項

  • 解僱代通知金 (一個月薪金);
  • 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
  • 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;
  • 長期服務金 / 遣散費 (如適用);以及
  •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,例如提供旅費、膳食及交通津貼等。

根據本港現行法例,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,即「僱傭合約說明」第18項 (中文) 而又適用於外傭包括如下:

  • 在預計產假開始當日前,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,便可享有有薪產假;
  • 在所生子女數目不得超過兩名的情況下,懷孕僱員享有有薪產假;
  • 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;
  • 在懷孕僱員受僱滿十二個星期及給予產假通知後,僱主不可將她解僱;
  • 當外傭替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(即三個月),她便可以向僱主發出產假通知,並獲得職業保障。僱主在接獲外傭通知懷孕後,是絕對不可以解僱外傭;違例者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。另外,僱主須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、產假薪酬(正常工資的五分四)或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(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),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。

    縱使僱主解僱有孕外傭,除了正常的解僱手續及賠償外,僱主還要給予外傭七日工資作解僱的賠償。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,其中有關生育保障,最引起爭議的一條,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、危險或有害的工作。外傭可要求僱主在通知懷孕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。若僱主無合理的解釋而要求懷孕外傭處理以上工作,最高罰款為五萬元。

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,僱主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外傭,即屬犯法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。

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「雙糧」予家傭。

僱主聘用非法家庭傭工的人士,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及罰款30萬元。